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292号原告:王建明,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展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江才生。
原告王建明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展翼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建明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王建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建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