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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二中刑执字第0016号
案件名称胡建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建录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0016号罪犯胡建录,现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服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于2011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录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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