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佛山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钟信才。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XX商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四联贤合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X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