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VICTORIA’SSECRETSTORESBRANDMANAGEMENT,INC),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雷诺兹伯格有限大街4号(FOURLIMITEDPARKWAY,REYNOLDSBURG,OHIO43068,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CarolM.Matorin。
委托代理人熊海松,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847582。
委托代理人吴寿长,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71578。
被告深圳市卜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3-1小区厂房第8栋第四层403西。
法定代表人林锦坤。
被告林少君。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VICTORIA’SSECRETSTORESBRANDMANAGEMENT,IN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