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特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君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翰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伯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志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特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温州特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特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