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45、74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柳丹,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司职员。
被告:曲丽华,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天河区东棠礼加诚商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