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知民初字第009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超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厉超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