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薛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021080.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87.5元退还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