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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行九天经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95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行九天经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行九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61038。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虹,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欣,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告深圳市龙行九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滨海之窗花园2号楼09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82045475。

法定代表人文华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行九天经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1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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