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军。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永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知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