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知初字第328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露露,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1579****。
委托代理人:许俊龙,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75799****。
被告:汤海和,系金华市婺城区林达电动工具维修部业主,男,1970年7月5日出生。
联系电话:1322129****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海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