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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谢文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250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谢文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谢文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25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全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文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文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文强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文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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