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楚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绍衡,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李件中,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件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故该费用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