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432号 原告:无锡啁末食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7UNW8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钱皋路168号A1号库1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啁末食光休闲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YJYWR0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贸易新街29号。
经营者:祁胜,男,1995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无锡啁末食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啁末食光公司)与被告锡山区啁末食光休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无锡啁末食光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啁末食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啁末食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无锡啁末食光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