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民三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广珍,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寿县振兴食品商行业主,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西环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831223-0。
法定代表人:杜西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正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景宽,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广珍、衡水卧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关德全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金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