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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董灵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6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董灵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董灵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

委托代理人:李宇飞。

被告:董灵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灵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并已经收到被告董灵敏相应赔偿款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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