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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南宁金科顺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83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南宁金科顺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金科顺汽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朱少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坤,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金科顺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源华,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金科顺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实用新型名称:基于实训模拟器互联的汽车电喷发动机实训台,专利号:ZL200820145024.6)一案,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余款5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桂全审 判 员  余 健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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