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三初字第00012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德伟,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玖,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德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