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7068号 原告:杜永胜,男,回族,1957年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建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东路南侧9-2号。
法定代表人:单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毓琦,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强,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杜永胜与被告金昌市建栋商贸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杜永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永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