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乐文,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傅敏华,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金有永,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有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