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文设,系石狮市奇峰通讯店经营者,经营场所:石狮市八七路9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文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文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