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343号原告:王宏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晓强。
被告:周浩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诉被告周浩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亮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亮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浩川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