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王氏娱乐用品有限公司与桐庐多龙针织厂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知终字第323号
案件名称杭州王氏娱乐用品有限公司与桐庐多龙针织厂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庐多龙针织厂,杭州王氏娱乐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多龙针织厂。

诉讼代表人汪泳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卫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耀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王氏娱乐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志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亦鸣。

上诉人桐庐多龙针织厂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桐庐多龙针织厂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桐庐多龙针织厂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桐庐多龙针织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桐庐多龙针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