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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赵浩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嘉知初字第45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赵浩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赵浩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4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

委托代理人:高波。

被告:赵浩玺。

委托代理人:薛鹏。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浩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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