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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知终字第144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锡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翠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华军。

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杭州金尔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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