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
委托代理人赵小宝、赵恒翼,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根娣。
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根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