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勒公司。
法定代表人娜塔莉A.布莱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瑞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润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维羆。
上诉人科勒公司、被上诉人应润秋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应润秋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应润秋即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上诉人科勒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勒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科勒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上诉人科勒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