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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徐尊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5187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徐尊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徐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5187号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尊,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3216114号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000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于2021年7月8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5187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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