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知初字第5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谭俊(系慈溪市附海飞航电器厂业主),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谭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