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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兽霸鞋业有限公司、丽水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知终字第38号
案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兽霸鞋业有限公司、丽水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道夫·达斯勒体,兽霸鞋业有限公司,丽水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兽霸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菲。

原审被告丽水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蓉。

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丽知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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