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兽霸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菲。
原审被告丽水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蓉。
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丽知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