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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XX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知终字第27号
案件名称浙XX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浙XX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

法定代表人JelezJelyazkov。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永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景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

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因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保加利亚ELMARK控股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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