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05号原告ABB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Ing.GiampieroFrisio。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计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宇莉。
被告浙江西屋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臣。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潘国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ABB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西屋电气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BB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B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BB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ABB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