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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洗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山×××塑胶电子五金厂、××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9号
案件名称原告洗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山×××塑胶电子五金厂、××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洗某某,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山×××塑胶电子五金厂,××塑胶工业(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9号原告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戴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佛山市南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山×××塑胶电子五金厂。

负责人万某。

被告××塑胶工业(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洗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山×××塑胶电子五金厂、××塑胶工业(香港)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洗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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