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04号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吴某某,男。
被告杨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吴某某、杨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