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87号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韩某某,广东广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索×(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吴某,中国国际××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索×(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210025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许某某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人民币46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23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