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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87号
案件名称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某某,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87号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韩某某,广东广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索×(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吴某,中国国际××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深圳市苏×电器有限公司、索×(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210025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许某某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人民币46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2340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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