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42号原告章忠平。
委托代理人连围。
委托代理人夏欣。
被告安吉润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拥军。
委托代理人罗云。
委托代理人姚小娟。
原告章忠平与被告安吉润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家具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章忠平于20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忠平于同年10月11日以其尚有部分证据仍需调查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润丰家具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忠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润丰家具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章忠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