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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应龙北一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5138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应龙北一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应龙北一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5138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吉龙二街229、231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陵。

被告: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应龙北一路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应龙北一路96号1栋1层11号。

负责人:倪艳秋。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成都盛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应龙北一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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