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有限公司。
负责人云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五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