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24号原告浙江宇派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叶竹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夏志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泮丽华(又名潘丽华),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美康家电商行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大诚商厦一层1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派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泮丽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宇派厨具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宇派厨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宇派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宇派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