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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与王玉春、陈炳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甬慈知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与王玉春、陈炳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王玉春,陈炳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知初字第11号原告: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号平胜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武洲,系原告单位法务部副经理。

被告:王玉春,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暂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銮,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春、陈炳銮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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