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知初字第11号原告: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号平胜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武洲,系原告单位法务部副经理。
被告:王玉春,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暂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銮,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春、陈炳銮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