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96号原告何少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香菊,温州市鹿城区黎明维维五金加工厂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下东巷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敏与被告陈香菊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少敏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少敏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少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