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诉被告深圳市锦X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诉被告深圳市锦X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深圳市锦X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魏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卫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光某,广东卫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诉被告深圳市锦X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042XXX.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0元,本院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广东华X工业设计院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