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2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宗福,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