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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迪敏与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陈建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8)浙民三终字第314号
案件名称华迪敏与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陈建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华迪敏,陈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AldousAshmore。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安晓地、洪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迪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军。

原审被告陈建华。

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华迪敏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声明放弃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遂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天合汽车部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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