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86号原告陈锡汉。
原告林传银。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颖异。
被告周兆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汉、林传银与被告周兆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汉、林传银以已与被告周兆祥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汉、林传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汉、林传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锡汉、林传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