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0923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志聪,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与被告谢志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乐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坤到庭参加诉讼,谢志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乐金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谢志聪:1.立即停止侵犯乐金公司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乐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审理中,乐金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并明确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和购买侵权商品费用82.90元。
事实与理由:“WHOO后”品牌化妆品将宫廷韩方同现代护肤科技结合,致力于自内而外调养东方人的肌肤。
通过长期宣传推广,已成为国际化妆品行业顶级品牌。
乐金公司经权利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授权,独占许可使用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
2019年9月起,乐金公司发现谢志聪在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悦悦衣品之家”(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销售使用权利商标的化妆品。
乐金公司购买鉴定后发现系假货。
谢志聪销售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同种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乐金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谢志聪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WHOO”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化妆品等,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
2019年7月15日,案外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出具品牌授权书,授权乐金公司独占许可使用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标的,授权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2019年9月29日,乐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会同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公证人员至快递代收点,收取了韵达快递包裹(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带回公证处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拆包、对其中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
随后,乐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其已由公证处进行清洁性检查的手机,浏览“拼多多”程序中的待收货订单信息。
显示有在涉案店铺购买了“专柜品牌韩国后WHOO天气丹眼霜华泫补水紧致去淡化细纹黑眼圈眼袋”(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一件,商品详情页面载明该商品已拼1件,单独购买价88.90元,发起拼单价87.90元。
商品详情页的商品展示图下方有“WHOO后天气丹眼霜”字样。
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为上述操作过程出具(2019)沪新虹桥证经字第2742号公证书,并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内有眼霜一瓶。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无被诉侵权标识。
乐金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链接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详情图片、介绍中使用的标识“WHOO”与权利商标相同。
与乐金公司提供相关正品相比,被控侵权商品瓶底标签、膏体色泽和气味均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
另查明,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订单信息、商品操作日志以及相关销售数据显示,涉案店铺由谢志聪注册经营。
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19年10月25下架,并于2021年6月8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
截至商品禁售日,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XXX)销售数量共1件,销售金额共计82.90元。
本院认为,乐金公司享有权利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其被许可使用期限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经与乐金公司提供的相关正品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确实存在如其所述的多处区别,故本院采信乐金公司的主张,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化妆品属同种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将“WHOO”标识作为商品链接名称,同时在商品详情图片及介绍中使用了“WHOO”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权商品,谢志聪的销售行为侵害了乐金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乐金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被“拼多多”电商平台禁售,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在谢志聪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乐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谢志聪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谢志聪的过错程度、侵权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乐金公司主张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商品费用为本案维权所需,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乐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其聘请的律师确实参与了诉讼,该费用系乐金公司必然开支,本院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工作量、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酌情判定。
谢志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志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谢志聪负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