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816号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TANCHIAH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坤坤,男,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坤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计2,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