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信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路1065号F518时尚创意园F2栋404、405。
法定代表人:曹祖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毅,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信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深圳市信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均同意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4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