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30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工业路俊英文具电料门市,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工业路北段路西。
经营者:侯俊英。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工业路俊英文具电料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