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001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王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小龙坎老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小龙坎老火锅店。
经营者:马某。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小龙坎老火锅店二部。
经营者:马某。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小龙坎老火锅店三部。
经营者:马某。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李某,山西沁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某。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小龙坎老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小龙坎老火锅店、太原市迎泽区小龙坎老火锅店二部、太原市迎泽区小龙坎老火锅店三部、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开庭审理后,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3.59元,减半收取计9751.8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